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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清单
【发稿时间:2021-12-12 11:34  阅读次数:

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清单

序号

职责名称

实施依据

1

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托管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公资管发〔2017〕10号)第四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开设独立的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根据招标人的委托,统一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

 

2

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安排

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号)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应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专家抽取、见证(鉴证)等相关服务,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交易、服务电子及纸质文件资料和音像资料,按规定期限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3

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咨询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号)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应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专家抽取、见证(鉴证)等相关服务,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交易、服务电子及纸质文件资料和音像资料,按规定期限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4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登记

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号)第十六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交易(一)招标人(交易人)原则上应通过网上预约等在线方式办理登记、交易时间、场地等进场交易服务事项。特殊情况需现场办理的,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合法合规性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一站式窗口集中办理相关事宜。

5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

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号)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并同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6

发布、更新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号)第三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库,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连接有关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交互共享和动态更新。

7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

1.《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7〕75号)第九条:根据自治区交易场所分布情况设置相应的专家抽取终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或执行机构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工作,并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建立全面可追溯管控机制,确保专家抽取环节依法、规范、高效、保密。
2.《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号) 第十九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统一的交易场所设立独立的专家抽取室,通过全区综合评审专家库设置的抽取终端,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服务。

8

见证服务

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号)第九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直属各交易中心和各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全流程电子化服务,通过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流程,为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行为提供见证,为各行业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监管服务。
2.《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号) 第十六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交易(三)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等主体项目交易后,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要向有关交易主体出具交易见证(鉴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