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
加强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交易中心、各相关主体:
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营造健康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评标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尽职履责
评标是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关系到招投标活动能否实现公平和公正。当前,个别评标专家存在私下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泄露评标有关信息,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在评标现场对专家评审费的数额不满罢评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资源交易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各旗县招标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确保评标专家遵章守纪开展评标活动,保证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二、遵章守纪,公正评标
评标专家要规范履职行为,严格自律,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定,切实增强法律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评标质量,更好地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遵守评标纪律,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评标。
(二)索要额外劳务报酬,或因劳务报酬怠于履行评标义务、扰乱评标秩序。
(三)故意拖延评标时间,严重影响评标进程。
(四)不按照评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五)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或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
(七)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八)征询招标人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九)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标。
(十)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一)对依法依规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十二)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
(十三)不协助、不配合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行为。
评标专家出现以上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暂停评标专家资格及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存档,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管理,实时惩戒
加强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在评标现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视情节暂停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或清除出评标专家库。对举报、投诉评标专家的,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收集证据,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一)定期开展培训。评标专家的职业素质关系到评标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随着招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建筑市场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要依托自治区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工作,系统学习法律法规、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职业素质,努力打造一支遵纪守法、履职尽责、专业高效的专家队伍。
(二)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市及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健全交易现场管理制度,完善交易服务各项设施设备,做好评标专家抽取、签到、引导、禁止事项等全流程服务保障工作,并配合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现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记录、制止和纠正,对违规违纪或做出处理的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实名公示,并记录个人信用档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有下列情形的,市及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对专家作出限制评标的处理:1、连续请假2次或2次以上的,暂停半年评标资格。2、迟到1次,暂停半年评标资格。3、接到评标通知后既不请假也未到场的,发现一次,暂停一年评标资格。
各有关单位要将通知要求传达给本部门(单位)评标专家。
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