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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询和使用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记录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4-09-25 16:00  阅读次数:

各科、各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信用月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3〕613号)以及《巴彦淖尔市2023年信用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巴社信办字〔2023〕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全面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建立完善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加强对交易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市各地各部门以及市和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科(股室)认真组织实施。

1.市和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科(股室)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自然资源交易、国有资产拍卖以及其他公共资源活动中,要依法查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企业,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信用记录,以此作为交易行为的必要前置条件。

2.市和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科(股室)按照自身相关领域的职能职责,负责查询对应招投标、招拍挂参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及时查询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信用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招标人、评标专家和代理公司。 

3.市和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科(股室)应各自制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和联合奖惩制度,依法对守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主体采取不同程度的联合惩戒。原则上针对守信主体(红名单)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失信主体(黑名单)采取暂缓、限制或其他惩戒措施。

4.市和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科(股室)在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信用查询结果,依据信用查询结果清单将守信主体和对失信主体信息7个工作日内填报至市和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红黑名单)平台进行公示。

此通知

 

 

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7月3日